更新时间:2026-01-17 02:14 来源:牛马见闻
这部车里程表出售前从10万公里被调到6万公里里程是6万公里王女士说
<p id="48D1NO91">日前,)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2018年10月26日,她在朋友介绍下,通过临沂本地一家二手车交易商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买车时,王女士得到确认,这台车不是事故车,没有调里程表。王女士说,因为车商是朋友的朋友,所以买车时只问了车辆有没有调表、有没有事故,没有做更多检测和核实。</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D7O9CJ">涉事车辆照片</p> <p id="48D1NO94">4年后,王女士准备出售这台车,检测时发现,这台车不仅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而且事故中还曾致一人死亡,车身被切割过29处。进一步了解后,她还得知这部车里程表出售前从10万公里被调到6万公里,车辆还曾作为全损车报过保险。</p> <p id="48D1NO95">二审法院山东临沂中院认定,该案虽然不构成消费欺诈,但涉案车辆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事故,因此认为王女士对买卖标的存在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判决合同撤销,双方退车退钱。期间保险、保养费由王女士受益,不再退赔。双方向山东高院申诉,高院认为二审恰当。</p> <p id="48D1NO96"><strong>4年后才知道车身有29处切割</strong></p> <p id="48D1NO97"><strong>里程表被调过</strong></p> <p id="48D1NO98">王女士介绍,自己在临沂做生意多年,没有买过车,2018年想要购买自己的第一部车,原计划买一台新车。但是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山东华通汽车有限公司的杨经理。杨经理和身边朋友表示,王女士刚拿驾照,适合买一台二手车练手。</p> <p id="48D1NO99">于是,在杨经理的车店,王女士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保时捷卡宴。</p> <p id="48D1NO9A">王女士提供的华夏二手车网当时公示的信息显示,这台保时捷卡宴是2011版3.0T,2013年1月挂牌,里程是6万公里。</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D7O9CK">王女士提供的华夏二手车网页信息截图</p> <p id="48D1NO9D">2018年10月26日,王女士与华通公司的销售人员王某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保时捷卡宴卖给乙方(王女士),保证该车手续齐全、正规、合法、有效,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此车自2018年10月26日16时16分以前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甲方负责。此车2018年10月26日16时16分以后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乙方负责。”;“因为是二手车,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对全车油路电路进行检查和更换,乙方在使用中因车况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D7O9CL">图为购车协议</p> <p id="48D1NO9G">王女士告诉记者,买车后,有一次车辆提醒没有安全气囊,车商告诉她是因为线路问题,安全气囊没有显示出来。她曾开车辆去检修过,检修才知道该车没有安全气囊,但没有继续追究。</p> <p id="48D1NO9H">2022年12月,王女士想要将这台车转卖,应意向购买方要求做车辆检测,随后委托维真验车进行检测。一份2022年12月15日的《验车检验认证报告》显示,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烧,车身包括车大梁骨架有29处切割焊接,车体有大于40mm的不对称。</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D7O9CM">验车报告显示,车身有29处切割焊接</p> <p id="48D1NO9K">此外,她还发现这辆车的里程数曾在2017年10月从10.6万公里,改为了6.2万公里。同时,她还查到这辆车有一次全损的出险记录,全损的价格是36.5万元,车的残值是45万元。</p> <p id="48D1NO9L">王女士认为,车商虚构了这台车不是事故车、没有改里程,属于欺诈行为。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随即将华通公司以及杨经理等人告上法院。</p> <p id="48D1NO9M"><strong>车辆发生过一死一伤事故</strong></p> <p id="48D1NO9N"><strong>车商47万元购入</strong></p> <p id="48D1NO9O">2023年12月,临沂高新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p> <p id="48D1NO9P">杨经理等人在法庭上提出,在购车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检查了车况。而且,购车发生在2018年10月,买车过后三四个月王女士就去过维修店发现了车辆没有安全气囊,所以她应该对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完全知情。如今4年半过去,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不能撤销合同。</p> <p id="48D1NO9Q">杨经理等人还提到,在购买车辆及销售车辆时做了力所能及的检查,尽了应尽的相关法律义务。在购买车辆时查询了4S店记录以及通过网站查询了保险记录,均没有显示车辆存在影响行驶安全和车辆价值的维修记录。当时4S店维修记录中仅显示有:“后杠,后盖油漆”这一类维修记录。作为二手车,这种记录属于轻微维修,不是重大瑕疵。当时临沂没有像维真检测这样的车辆检测机构,购车时通过网站查询保单仅显示车辆出过险,最高维修金额是1.7万元。出售车辆时,也用了上述购车流程中使用的方式检查车辆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购车者;也告知购车者车辆出过险。他们确认以后,才签了协议。</p> <p id="48D1NO9R">杨经理等人提到,这辆车是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车,2017年3月30日花费了61万元收购该车。如果知道是事故车就不会以这样的价格收购。</p> <p id="48D1NO9S">在一审诉讼期间,王女士和法院都委托了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了估值,王女士委托的机构对这台车的估值为15.2万元,法院委托的机构估值为16.2万元。</p> <p id="48D1NO9T">一审期间,法院查明,这辆车是简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购入、登记在自己名下,当时车价是114.5万元。2016年10月27日郭某以45万元从简某处购入、登记在自己名下。一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华通公司从郭某处买车花费了47万元。2017年4月5日登记在华通一位员工孙某某名下。2018年10月29日登记到王女士名下。2017年1月31日,车辆里程从10.6万公里,调到6.28万公里。</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D7O9CN">王女士提供的4S店查询的车辆里程信息</p> <p id="48D1NOA0">王女士说,由于自己是贷款购车,车辆购入后,车辆产权证就在银行,所以她不知道这台车几经转手,一直认为自己买的就是个二手车。</p> <p id="48D1NOA1">判决书显示,王女士曾陈述购车时得到承诺里程是10万公里。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确认。</p> <p id="48D1NOA2">王女士说,在法庭上自己口误了,直到开庭前,她才从4S店打印出了准确的汽车里程变化过程,然后提交给了法院。</p> <p id="48D1NOA3">一审法院还查明,这辆车2016年6月在江西发生过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2016年12月,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一人受伤。</p> <p id="48D1NOA4"><strong>法院确认交易显失公平</strong></p> <p id="48D1NOA5"><strong>双方退车退钱</strong></p> <p id="48D1NOA6">一审法院最终认为,车商在购入这台车时通过4S店维修记录、出险记录确认这台车为轻微维修瑕疵(车),并以47万元购入,48万元出售。而且,王女士认可48万元的车价,已经使用了4年,不足以判断她是陷于错误意思表示做出的购车行为。同时法院还认定,王女士对车辆10万公里的里程知情,所以认定不构成消费欺诈。王女士请求撤销购车协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p> <p id="48D1NOA7">王女士在车管所调取一份车商的《二手车交易承诺书》,车商出售时在“已经处理完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处打钩。王女士认为,车商打钩就已经证明他们知道车辆出过事故。随后,王女士将该案上诉到山东省临沂中院。</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D7O9CO">车辆检测报告</p> <p id="48D1NOAA">王女士还发现,购车时挡风玻璃与车辆生产日期不匹配,也可以推断车辆此前发生过事故被车商隐瞒了。</p> <p id="48D1NOAB">而针对里程表调表是否知情,王女士一再表示不知情,法庭上是口误。王女士提供给记者的庭前会议笔录上,王女士说出自己购车时知道里程是10万公里,但之后纠正了这个说法,称当时问杨经理有没有调过表,杨经理说没有调过。购车后4-5天,自己去给汽车做保养,里程表显示6万多公里,随后也没有检测过。</p> <p id="48D1NOAC">二审法院认为,购买协议上没有“无维修”“无事故”等相关约定,王女士买的是二手车应该对车况有合理预期,其在购车后已使用4年多,且提交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欺诈认定标准。但涉案车辆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事故,因此认为王女士对买卖标的存在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判决合同撤销,双方退车退钱,期间保险、保养费由王女士受益,不再退赔。</p> <p id="48D1NOAD">双方向高院申诉,高院认为二审恰当。</p> <p id="48D1NOAE"><strong>车商回应无可奉告</strong></p> <p id="48D1NOAF"><strong>律师:现阶段认定欺诈有困难</strong></p> <p id="48D1NOAG">1月16日,记者联系到车商杨经理,杨经理表示该案已经由法院判决,尊重判决结果,其余情况无可奉告。</p> <p id="48D1NOAH">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车商难以被认定构成欺诈,是因为王女士难以证明车商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全损、调表等事实却刻意隐瞒,且合同没有“无事故”“无调表”的书面约定,王女士使用车辆4年且发现气囊问题未深究,这些都削弱了欺诈故意的证据链。但车商在《二手车交易承诺书》中勾选已处理完交通事故,或应掌握车辆曾有重大事故、全损记录的情况,可作为违约或过错的重要依据。因此法院以王女士认可价格、使用4年、对里程知情为由否定欺诈。二审高院改判撤销合同、退车退款,更符合合同可撤销的要件,兼顾交易公平与证据现实。如果王女士发现新证据,如车商明知车况的聊天记录、内部文件等,可向高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p> <p id="48D1NOAI">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表示,该案二审、高院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兼顾公平与证据边界。一审不认定欺诈,核心是证据未达“欺诈四要件”,且王女士使用4年、发现气囊问题未深究,被认定“接受瑕疵”。整体判决符合证据规则,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保护力度有限。本案车商是否构成欺诈,现有证据难认定,但存在嫌疑。嫌疑点有车辆里程表被调过、隐瞒全损和致死事故、车身29处切割、车辆无气囊等;交易承诺书勾选“已处理完交通事故”。作为专业车商理应有能力通过4S店、保险查到真实车况。但该案的障碍点也在于:合同无“无事故/无调表”书面约定;王女士使用4年,发现气囊问题未追责,被视为“接受瑕疵”;一审认定其对10万公里里程知情,削弱“错误认识”要件。</p> <p id="48D1NOAJ">张永辉表示,王女士若有新证据证明车商“明知”车辆发生过事故,可以补充证据,仍能主张退一赔三,同时也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p> <p id="48D1NOAK">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吴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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